关于发布《山西省支持气候投融资政策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关于发布《山西省支持气候投融资政策清单》的通知
晋环函〔2024〕991号
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推进专班各成员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部门、各领域支持气候投融资发展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向市场主体提供清晰、透明的政策指引,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联合发布《山西省支持气候投融资政策清单》。
附件:山西省支持气候投融资政策清单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支持气候投融资政策清单
一、规划指引类
(一)国家部委
1.《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
主要内容:
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发文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
2.《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
主要内容:
支持范围: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
重点任务:编制试点方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发展碳金融,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强化政策协同,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发文部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
3.《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环气候函
〔2022〕59号)
主要内容:确定了23个地方入选气候投融资试点。
发文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
发文时间:2022年8月
4.《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406号)
主要内容:
入库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其中,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及该类别与现有其他相关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考《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0061-2021);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参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入库项目评价指标设置分为约束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约束指标包括项目类别符合性、项目合规性、项目气候效益显著性等,入库项目应满足所有约束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项目是否入库的必要评价指标,地方结合区域发展情况选择性设置,以满足不同类别资金和政策对接的需求。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经济性、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
发文部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
5.《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
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为高风险客户提供防灾防损预警服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降低理赔风险。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优化长期投资能力考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
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推广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采纳或签署以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为主题的国际原则或倡议。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发文时间:2024年3月
6.《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规〔2024〕5号)
主要内容:
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提高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服务工业领域绿色低碳与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推进城乡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
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强化绿色保险主体责任,加大绿色保险资源投入,提升绿色保险风控能力,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发文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4年4月
7.《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主要内容:
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信贷发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文时间:2024年7月
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发文部门:中国银保监会
发文时间:2022年6月
(二)山西省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2〕12号)
主要内容: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鼓励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探索和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绿色金融评价结果。持续监测我省银行业绿色信贷发展情况,督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可再生能源、工业节能节水、绿色交通运输等领域绿色信贷支持规模。拓宽绿色金融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做好绿色产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发行上市。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农业、新材料等领域绿色保险发展。
发文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2年4月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3〕3号)
主要内容:
入库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其中,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及该类别与现有其他相关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考《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0061-2021);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参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入库项目评价指标设置分为约束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约束指标包括项目类别符合性、项目合规性、项目气候效益显著性等,入库项目应满足所有约束指标;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经济性、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仅作为项目是否入库的参考标准。
相关金融机构有支持意向的,对项目开展调查和评估。对于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按照相关信贷政策进行授信安排及贷款发放,确保“能投快投”。鼓励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相关金融机构及时在管理系统更新“签约项目投放清单”、反馈项目资金投放进度,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推动和高风险客户预警机制。
发文部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时间:2023年3月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山西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晋银发〔2024〕53号)
主要内容:
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转型金融标准,加快推进完善地方转型金融标准。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国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引导其合理满足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节能降碳、产业链延伸、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领域的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对接和使用地方转型金融标准,优化焦化、有色等行业低碳转型的金融服务。推动全国和地方层面转型金融标准有效衔接。
完善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企业碳账户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环境信息、碳排放数据的收集与评估,通过与碳减排量挂钩的差异化融资定价引导企业重视环境效益。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推动建立绿色金融项目库,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低碳项目清单。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适当提高绿色金融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科技投入,建立覆盖绿色金融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将碳排放量纳入差异化授信审批流程。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持续开展“绿票通”再贴现业务。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支持工商业节能降碳等重点领域绿色化技术改造。
推进绿色评级和征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将内外部评级运用到与绿色相关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和优惠贷款的审批全流程。指导征信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原则,创新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征信产品。试点推进碳征信,开发“碳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低碳转型金融产品。
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鼓励相关企业开发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相关企业完成减排量备案核证与交易。加快研究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及交易方式,推动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碳金融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推进碳资产质押类、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碳债券等产品创新,开展碳资产、碳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创新,以及基于碳交易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开发碳保险产品。
扩大绿色低碳转型领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公正转型贷款等转型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范围,创新推广碳排放权、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引导金融资源积极支持山西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重点支持5G智能矿山、高效储能、碳汇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清洁电力生产等。支持乡村生态振兴、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支持“一泓清水入黄河”、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扩大与绿色产业相关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强化对专业镇、产业链、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创企业等绿色低碳发展的融资支持。鼓励研发推广“绿色金融+供应链”“转型金融+供应链”等供应链融资模式。
发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职能优势。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立足自身定位,合理满足绿色低碳转型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鼓励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能源体系、交通运输体系、城乡建设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鼓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研发推广具有比较优势的绿色金融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优化绿色金融服务。鼓励山西农商联合银行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深耕绿色产业,加大对“三农”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领域的融资支持。鼓励晋商银行、山西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当地绿色低碳转型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科创企业,扩大绿色信贷投放。鼓励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盘活相关企业设备资产,开发推广绿色租赁产品。鼓励各集团财务公司优化绿色减碳项目融资服务。
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支持创新能力强、盈利能力强、具有成长潜力的绿色低碳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支持发行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和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探索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债券发行成本。支持清洁能源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加强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的金融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成立绿色基金和转型基金。积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绿色理财等创新推广。
大力发展绿色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创新绿色保险服务,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供给,加强环境保护、气候变化、能源与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城乡建设节能降碳增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与客户环境、社会、治理等各类风险状况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相关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重要考量依据。探索“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服务模式,创新绿色保险理赔模式。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时间: 2024年7月
4.《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全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22〕4号)
主要内容:
明确绿色金融支持的“五项重点领域”。助推煤电、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加快农业领域绿色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支持省属重点国企的绿色转型。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八项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机制;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金融机构绿色业务工作机制;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机制;健全绿色直接融资机制;推动完善绿色保险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主办行机制。
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撑体系”。建立绿色金融区域化标准体系;建立绿色金融主体认定体系;建立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
发文时间:2022年1月
(三)太原市
1.《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4年)〉的通知》(并气候办函〔2023〕1号)
主要内容:
建设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和综合服务平台。制定项目认定标准、明确项目库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运营机制,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气候韧性投入。加大财政对气候投融资实体运行机构综合服务拼图项目库建设、政策标准建立等试点基础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
制定一批气候投融资支持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政策,设立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直接投资、财政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强化财政对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差别化贴息政策,对纳入太原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针对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债权融资、碳中和债、绿色票据融资等业务,结合金融机构意愿及业务能力,分别确定1-2家主办银行重点推进,以点带面推动气候投融资持续发展。建立差异化管理政策,制定企业碳排放强度评价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碳管理水平企业的差异化管理政策,强化分级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税务、金融、科技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行程减污降碳的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发文部门:太原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3年3月
2.《关于印发〈太原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并环发〔2023〕82号)
主要内容:
申报工作以实现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试点实践为路径,鼓励符合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节能减排、减污降碳、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规范和要求的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具有较为显著的气候效益,具有一定的成功实践经验,具有先进可行的技术成果,其建设单位应具备实施能力和启动资金。
入库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其中,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及该类别与现有其他相关标准的对应关系,参考《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0061-2021);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参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入库项目评价指标参考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具体为:评价指标设置分为约束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约束指标包括项目类别符合性、项目合规性、项目气候效益显著性等,入库项目应满足所有约束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项目是否入库的必要评价指标,地方结合区域发展情况选择性设置,以满足不同类别资金和政策对接的需求。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经济性、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
发文部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2023年7月
(四)长治市
1.《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9号)
主要内容:
持续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办作用,健全完善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气候投融资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机制,加快建设碳中和研究院、绿色资产运营公司、气候投融资金融创新实验室。坚持实施环境准入机制。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有序推进气候金融发展。加强气候投融资基金建设,加快推动与绿色低碳意向企业的签约进度。加强企业碳账户的综合评估、分级赋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绿码企业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加强绿色金融创新,在运用好绿色贷款、碳减排专项再贷款、环责险等现有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符合长治实际的绿色金融产品。
强化金融模式和工具创新。加快开发气候信贷、气候债券、气候保险、气候基金等多样化创新产品;推广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上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制定气候风险评估标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评级、信贷准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快推动碳普惠场景落地;以气候投融资为纽带,打通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服务平台、碳账户管理平台、数字能碳平台、碳普惠平台等绿色低碳平台。
持续推进试点政策协同。将气候投融资要求融入生态环境改善、工业转型发展、乡村振兴、金融发展等各领域重要规划,强化气候投融资政策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生态环境政策的有机联动;用好3亿美元亚行贷款,推动实施低碳气候韧性循环经济转型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持续实施清洁取暖财政补贴,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
完善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广泛征集工业领域、能源领域、建筑领域、交通领域、农林领域、科技领域、生态领域七大领域以及适应气候变化重点项目,组织项目单位按要求填报进入长治市气候投融资项目管理平台。
统筹推进试点任务。加快推进滨湖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试点建设,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建设,强化海绵城市示范引领,加快推进近零碳试点建设,加快推进上党革命老区散煤清零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绿色运输改造,积极申报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发文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4年3月
2.《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长治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长银发〔2022〕27号)
主要内容:
明确绿色金融支持的“五项重点领域”。助推煤电、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加快农业领域绿色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支持重点国企的绿色转型。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八项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机制;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金融机构绿色业务工作机制;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机制;健全绿色直接融资机制;推动完善绿色保险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主办行机制。
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撑体系”。建立绿色金融区域化标准体系;建立绿色金融主体认定体系;建立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治银保监分局、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长治市科学技术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治市能源局
发文时间:2022年4月
3.《关于印发〈长治市金融支持气候投融资试点行动计划〉的通知》(长金发〔2024〕1号)
主要内容:
支持建设“零碳金融网点”,推广绿色办公。
推动气候投融资信贷较快增长。加大专项授信,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
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撬动作用,“绿票通”再贴现优先满足,全额报账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
拓展企业碳账户应用。鼓励银行机构为绿码企业适度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绿色债券。
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推广使用森林保险、绿色农业保险、绿色碳汇价格指数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质量保险、绿色车险等。
发挥气候基金作用。积极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主动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创基金和省级有关基金。
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发文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时间:2024年1月
二、气候投融资工具
(一)国家部委
1.碳减排支持工具重点支持领域
清洁能源领域: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源利用、抽水蓄能、氢能利用、地热能利用、海洋能利用、热泵、高效储能(包括电化学储能)、智能电网、大型风电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跨地区清洁电力输送系统、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等。
节能环保领域:工业领域能效提升、新型电力系统改造等。碳减排技术领域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等。
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按季操作,期限1年,可展期2次。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供合格质押品。
实施年限延期至2027年年末。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
2.《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主要内容:
碳中和债募集资金应全部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及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且聚焦于低碳减排领域。碳中和债募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光伏、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及电气化改造等项目);
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日期:2021年3月
3.《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号)
主要内容: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领域包含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发文时间:2021年4月
4.《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65号)
主要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
第一部分是节能降碳产业。主要指推动节能降碳的装备制造、改造升级、绿色转型等相关产业。
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产业。主要指推动环境保护的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产业。
第三部分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主要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装备制造、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
第四部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主要指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装备制造、相关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
第五部分是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主要指服务于我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的相关产业。
第六部分是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主要指推动提升建筑、交通、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绿色化程度,助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相关产业。
第七部分是绿色服务。主要指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相关产业。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
发文时间:2024年2月
5.《关于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公告》(〔2022〕第1号)
主要内容:
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
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发文部门: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7月
6.《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十问十答》
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是指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挂钩目标包括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SPT),其中,关键绩效指标(KPI)是对发行人运营有核心作用的可持续发展业绩指标;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SPT)是对关键绩效指标的量化评估目标,并需明确达成时限。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指标进行验证,如果关键绩效指标在上述时限未达到(或达到)预定的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将触发债券条款的调整。同时,挂钩目标与被挂钩的债券条款设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如存续期确因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及发行人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挂钩目标或被挂钩的债券条款需变动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持有人会议、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
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一般用途,无特殊要求。但如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乡村振兴票据等创新产品相结合,募集资金用途应满足专项产品的要求,用于绿色项目或乡村振兴领域。
债券结构设计方面,不设具体要求或限制,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设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票面利率调升(或调降)、提前到期、一次性额外支付等。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2021年4月
7.《关于开展转型债券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93号)主要内容:
转型债券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的低碳转型领域,重点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试点领域包括电力、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八个行业。主要支持两类项目和经济活动:一是已纳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银发〔2021〕96号发布)、但技术指标未达标的项目;二是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具有减污降碳和能效提升作用的项目和其他相关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煤炭清洁生产及高效利用天然气清洁能源使用八个行业的产能等量置换绿色装备/技术应用其他具有低碳转型效益的项目。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2022年5月
8.《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
主要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具体识别和认定参照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低碳转型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或者通过设置挂钩条款等方式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低碳转型相关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投向低碳转型领域的金额一般不应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低碳转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及其他有助于生产过程污染防治、降低产品能耗碳排的技术工艺及装备等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领域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和清洁高效加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油气清洁高效利用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领域;
节能降耗技术应用、老旧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等数据中心及其他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领域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绿岛”项目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园区节能环保提升领域其他助推低碳转型的领域。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
9.《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
主要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的公司债券。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绿色项目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文件进行认定。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绿色
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低碳转型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公司债券,或者通过设置挂钩条款等方式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低碳转型相关发展规划、政策文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用于投向低碳转型领域的金额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低碳转型领域包括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领域,包括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收录的先进技术装备以及其他有助于生产过程污染防治、降低产品能耗碳排的技术工艺以及装备等领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领域,包括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和清洁高效加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油气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数据中心以及其他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领域,包括节能降耗技术应用、老旧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等领域园区节能环保提升领域,包括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绿岛”项目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领域其他低碳转型领域。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
10.《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85号)
主要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具体识别和认定参照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低碳转型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或者通过设置挂钩条款等方式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低碳转型领域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低碳转型相关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投向低碳转型领域的金额一般不应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低碳转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绿色技
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及其他有助于生产过程污染防治、降低产品能耗碳排的技术工艺及装备等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领域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和清洁高效加工、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油气清洁高效利用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领域;
节能降耗技术应用、老旧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等数据中心及其他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领域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绿岛”项目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园区节能环保提升领域其他助推低碳转型的领域。
发文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
1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67号)
主要内容: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资产全部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低碳转型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为低碳转型领域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70%以上用于支持低碳转型。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
12.《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的通知》(深证上〔2022〕1216号)。
主要内容: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资产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作为收益支持;
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碳转型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低碳转型领域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基础资产70%以上为低碳转型领域相关债权;
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70%以上用于低碳转型领域。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主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年1月
14.《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
主要内容:
碳金融产品可以分为三大类: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碳市场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碳债券、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等;碳市场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借贷等;碳市场支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碳指数、碳保险、碳基金等。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2年4月
(二)山西省
1.“绿票通”再贴现主要内容:
绿色票据指绿色企业投资绿色项目企业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中签发、持有的商业汇票。“绿票通”再贴现指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绿色票据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再贴申请,所在地人民银行设置绿色通道、简化操作流程、优先给予支持的再贴现操作模式。
2.《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有色行业转型金融支持目录(试行)〉的通知》(晋银发〔2024〕40号)
主要内容:
焦化行业:支持焦化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煤焦油精深加工;焦化苯深加工;环保技术改造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安全标准化改造。
有色行业:有色金属冶炼与加工;综合利用。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时间:2024年5月
3.《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晋管发〔2023〕44号)
主要内容:
运用以能源费用托管为主要方式的市场化机制,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机构碳排放,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成为全省公共机构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的重要形式,培育打造全省公共机构能源绿色转型升级新动力。
发文部门: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能源局
发文时间:2023年5月
(三)太原市
《关于发布〈驻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目录(第一期)〉的通知》(并环发〔2024〕45号)
主要内容:
共发布63项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有绿色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绿色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申请,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效率,确保绿色金融政策有效落地。
发文部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中共太原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