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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零碳工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甘肃省零碳工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6〕115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局,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和国资局:

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全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升级双轮驱动,聚焦能源结构优化与能效提升两大重点,系统推进工业企业全流程、全链条低碳改造。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零碳工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

甘肃省零碳工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推动全省工业向低碳、零碳化高质量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零碳工厂建设,打造行业标杆,形成示范引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全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升级双驱动,聚焦能源结构优化与能效提升双核心,系统推进工业企业全过程、全链条低碳改造。按照“因业施策、系统推进,创新驱动、技术赋能,应减尽减、持续提升,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阶段、分行业培育建设零碳工厂,为甘肃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优先在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条件相对较好的行业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和管理模式,再向碳排放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

2026年,率先在我省光伏、风电、锂电池等新能源装备制造及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遴选建设3—5个省级零碳工厂,形成首批技术路径清晰、管理规范的标杆示范,初步探索符合省情的建设与管理模式。

到2027年,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有序拓展至工艺链条更长、协同要求更高的行业。重点在电子电器、算力设施、轻工、机械、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开展规模化示范建设。着力构建覆盖技术、标准、金融、服务的产业支撑生态,显著提升重点行业的绿色竞争力。

到2030年,推动零碳工厂建设向传统高载能、高排放行业纵深发展。重点攻坚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等)、石化化工(煤化工、合成氨等)、钢铁、建材及纺织等行业,探索集成应用绿电替代、流程再造、CCUS等深度脱碳技术,在关键领域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系统解决方案,带动全省工业碳排放强度大幅下降,为工业领域碳达峰提供决定性支撑。

三、建设路径

(一)规范核算,夯实数据。工厂应依据《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 32151),或国际通用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建立覆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排放(包括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与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热力等)的二氧化碳核算体系,并鼓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碳排放核算。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市场相关行业核算规范。支持企业建立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实现碳排放数据的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准确、可追溯的数据支撑。

(二)绿能替代,源头控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动工厂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因地制宜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河西地区应立足风光资源富集优势,坚持基地化开发与分布式利用协同推进,推广“新能源直供+统筹储能调峰+工业微电网消纳”一体化模式;沿黄地区统筹水电利用与生态保护,推广节水型低碳生产、生物质能利用等;陇东南地区充分利用氢能、水电等优势,形成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使用示范。鼓励工厂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设施,探索开展绿电直连。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集成应用光伏、风电、地热、余热回收、新型储能和高效热泵,实现多能互补。推进电锅炉、电窑炉替代燃煤锅炉,加快厂内车辆及作业机械新能源化改造,提升电气化与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比例。

(三)提效降耗,过程减碳。持续开展能效诊断与节能改造,推动工艺流程系统优化。单位产品及工序能耗应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能效标杆水平。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改造,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并通过智能化管理实现高效运行。鼓励企业研发应用节能降碳新材料、零碳工艺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前沿技术,推进再生原料替代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生产全过程深度脱碳。

(四)足迹管理,链上协同。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鼓励企业依据《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等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识别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关键环节,并持续实施减排改进。强化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行低碳采购与绿色物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减排,提升整体产业链低碳竞争力。

(五)数字赋能,智能管控。全面落实《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推动企业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实现能耗与碳排放在线监测、智能分析与优化调控。加快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运营深度融合,提升生产制造、质量管理、物流运输等环节的智能化水平,赋能能碳管理精准化与高效化。

(六)多元抵销,持续改进。工厂在实施最大限度自主减排后,可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GEC)、跨境碳交易等方式,抵消剩余碳排放,实现年度碳中和。鼓励企业定期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主动披露碳排放、产品碳足迹及零碳工厂建设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四、建设条件

申请开展零碳工厂建设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生产经营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含新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企业近三年(含新建企业)来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失信行为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如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近三年(含新建企业)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

(五)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系列国家标准或碳市场相关行业核算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五、建设步骤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参与零碳工厂建设的企业按要求编制建设方案,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关于建设报告的编制大纲、评估指标体系及具体指标说明,待工信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市州推荐。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并发布零碳工厂建设名单。

(三)方案实施。列入零碳工厂建设名单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低碳化、零碳化、负碳化改造。建设方案实施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企业可编制零碳工厂建设自评估报告并提交至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验收。零碳工厂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自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公布之日起5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自动退出零碳工厂建设名单。

(四)评估验收。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提交验收申请的企业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企业名单及验收材料提交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验收,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评定为省级零碳工厂。

(五)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对零碳工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评估建设成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零碳工厂名单并进行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政策创新和制度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本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积极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培训,强化指导服务,定期调度零碳工厂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强化政策支持。对列入零碳工厂建设名单的企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零碳工厂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强协调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参与零碳工厂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与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在专业领域的优势,为零碳工厂建设赋能。

(四)强化标杆引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总结零碳工厂建设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零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探索“标杆引领—经验复制—产业协同”的发展路径。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级零碳工厂。

七、本方案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印发

来源: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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