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发改环资规〔2026〕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甘发改环资规〔2026〕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或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采用情况、能源计量器具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验收。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验收权限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权限归属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省级和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权限归属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权限和验收方式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自行决定。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四条 具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可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工作。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具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提出的验收要求,将节能审查验收要件材料提交至具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六条 节能审查第三方服务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曾为同一项目提供过节能报告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等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第五章 验收要件与主体责任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验收要件,方可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一)项目基本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能源接入情况相关协议,主要用能装置(设备)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检测报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文件等。项目处于试生产期的,还应提供试生产期内项目用能统计台账、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有关资料数据;
(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
(三)项目能耗置换方案、碳排放置换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自主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如不涉及则无需提供);
(四)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附件1)。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情况、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验收要件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全部主体责任;受托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验收评审过程、资料查验、现场核验、验收意见书结论等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验收流程
第九条 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收到验收要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要件形式审查。存在要件材料缺失、重大数据矛盾等问题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表(附件2),提交至对应审批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具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自收到完整要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评审时间;项目验收内容特别复杂的,可延期20个工作日;因即时整改需要延期的,验收时限可相应顺延),根据项目行业类型、建设规模、工艺技术等要求,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组,以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相结合的方式完成验收工作,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资料查验主要是将验收要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进行对比,检查其相符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基础上,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生产(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用能种类、节能报告中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验收工作组人员应在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和取证工作,对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发现问题、现场照片资料等内容进行归档备查。验收工作组应根据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的综合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限时整改问题后形成节能审查验收评审报告(附件3)及节能审查验收书面意见,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明确结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给出“验收通过”意见。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主要产品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但项目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者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
(二)项目存在与国家和我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项目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整改尚未完成的;
(三)节能审查验收要件材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的;
(四)项目采用国家及我省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五)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与节能审查意见严重不符或不满足能效标准要求的;
(六)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七)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降碳措施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项目能耗置换方案、碳排放置换方案未落实,或项目建设单位自主承诺事项未落实的(不涉及上述方案或承诺事项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通过”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和节能审查验收意见报送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验收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视为完成节能审查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第三方节能验收服务机构受托开展、及企业自主开展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第三方节能验收服务机构违规出具“验收通过”意见、收取企业节能审查验收相关费用等行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相关规定,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同时进行信用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后续国家对节能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有调整或明确要求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参考样式)
2.实行告知承诺管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表(参考样式)
3.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评审报告(参考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