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我部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实施。
本技术要求更新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对于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集中统一修改,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账户查阅(https://www.cet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信息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
附件 1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一、更新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
1. 将“6.2.5 碳氧化率的取值。6.2.5.1 燃煤的碳氧化率取 99%。
6.2.5.2 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采用附录 A 中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修改为“6.2.5 碳氧化率的取值。燃煤、燃油、燃气碳氧化率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应碳氧化率排放因子。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 11 月 1 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采用截至当年 10 月31 日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因子”。
2. 在附录A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的备注中增加“g 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参数调整,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为准。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 11 月 1 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采用截至当年 10 月 31 日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因子”。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相关内容,将“购入使用电量”纳入辅助报告项,具体如下:
1. 删除第 1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
2. 删除第 3.5 条“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3. 删除第 3.6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量”;
4. 删除第 3.7 条中的“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5. 删除第 4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
6. 删除第 5.1 条图 2 中的“购入使用电力”;
7. 删除第 5.2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b)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8. 删除第 7 条全文;
9. 删除第 8 条中的“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采用公式(6)计算”和公式(6)全文;
10. 删除第 12.1 c)条中的“机组购入使用电量和电网排放因子数据”;
11. 删除第 12.2 e)条整行;
12. 在第 12.2 j)条中的“上网电量”后增加“购入使用电量”;
13. 删除附录B“B.4”中“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量”“购入使用电量”“电网排放因子”等 3 行;
14. 删除附表 C.4 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全文。同时,将附表 C.4
中的“购入使用电量”补充至附表 C.7 辅助参数报告项中。
三、增加碳市场减排成效信息
在第 13 条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增加“h)碳市场减排成效。当年度实施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的名称、一次性投资(万元)、运维成本(万元/年)、实施对象(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辅机系统等)、改造增加能耗数据(吨标煤/年)、年度温室气体减排量(万吨二氧化碳)”。同时,在附录 D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格式中增加对应表格,作为信息公开项由企业自愿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公开。
四、其他修改内容
1. 全文将“计划”改为“方案”;
2. 将附表 C.1 中“发电设施经纬度”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增加一行“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对应的海拔高度”;
3. 删减内容后,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调整。
附件 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一、规范《核查报告》对碳排放关键参数核查过程描述
在 3.4.1.1 活动数据、3.4.1.4 生产数据,以及表 7 燃煤消耗量的核查、表 8 燃煤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的核查、表 9 燃煤低位发热量的核查、表 10 燃气消耗量的核查、表 11 燃气元素碳含量的核查、表 12 燃气低位发热量的核查、表 13 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热量占比的核查、表 15 发电量的核查、表 16 供热量的核查、表 17 运行小时数的核查“注意事项”中增加“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的相应条款详细描述参数的实际核查过程,如列出查阅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核查指南中标注星号*的必须列出),对数据进行交叉核对的情况;询问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了解的信息;查看的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情况;对结果准确性的验证情况等。核查发现不一致时,进行不符合项的开具、保守性处理以及整改。如核查过程涉及抽样,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在 3.4.1.2 排放因子中增加“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的相应条款详细描述参数的实际核查过程,如列出查阅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核查指南中标注星号*的必须列出),对数据进行交叉核对的情况;询问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了解的信息;查看的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情况;对结果准确性的验证情况等。对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燃煤碳氧化率缺省值,确认其依据的锅炉类型、海拔高度与企业实际一致。核查发现不一致时,进行不符合项的开具、保守性处理以及整改。如核查过程涉及抽样,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的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删除第 3.4.2 条中的“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数据(附表 C.4)”;
2. 删除第 3.4.2.2 条全文;
3. 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核查结论部分的“购入电力排放量(tCO2)”;
4. 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目录部分的“活动水平数据 M 购入使用电量的核查”“排放因子 N 电网排放因子的核查”和 “O 购入电力排放量的核查”;
5. 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中附件 1 部分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C.4)的全部内容;
6. 删除附录核查报告模板附件 4 中“四、与购入电力相关的文件清单”全部内容。
三、其他修改内容
1. 全文将“计划”修改为“方案”;
2. 全文将“碳市场”修改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 全文将“2023 年度”修改为“2026 年度”,将“2022 年度”修改为“2025 年度”;
4. 在第 2 条“核查原则和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5. 将表 1 中的“发电设施经纬度”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及海拔高度”,删除注意事项中“发电设施经纬度为机组所在地点的经纬度”;
6. 在表 3“燃煤机组类别的判断”中增加“W 型火焰炉(又称双拱形火焰炉)主要适用于燃烧无烟煤、贫煤等低挥发分、难着火的煤种”;
7. 将 3.4.2.1.1 条“燃煤排放的核查”描述更改为“燃煤排放核查的关键参数主要包括消耗量、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其余参数如碳氧化率采用缺省值,燃煤排放核查要点和方法详见表 7~表 9”;
8. 删减内容后,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