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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2024〕103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 号),加快提升我省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抓好落实。

附件:1. 浙江省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引导绿色消费,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顶层设计、基层探索,整体推进、急用先行,以我为主、开放合作的工作原则,构建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设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拓宽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区域互认与国际衔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反映浙江实情的产品碳足迹制度、数据、应用与保障体系,助力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到2025 年,全省出台20 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全省统一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成运行;完成10 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长三角、粤港澳区域互认。

到2030 年,全省出台100 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全省碳足迹数据库全面发挥作用;完成5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碳标识应用示范,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若干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认可。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碳足迹、碳标识标准规范

1.建立健全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搭建碳足迹核算“通则+行业+产品”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出台碳足迹核算方法省级标准,与国际及国家标准相协调,统一规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的边界、方法、数据质量要求等。围绕出口产品需要、国内市场关注重点以及我省重点行业的产品,科学确定并动态更新拟优先制定碳足迹核算标准的重点领域、产品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领域范围内行业协会做好相关团体标准的评审、发布和组织实施,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参与相关标准的研制。统筹选取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团体标准,支持逐步上升转化为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争取纳入国家规则标准采信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单位)

2.制定完善碳足迹评价、认证标准规范。加快出台全省碳足迹评价通则省级标准,与国际及国家要求相协调,统一规定碳足迹评价的范围、方法。制定面向全省的产品碳足迹认证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规范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建设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3.开发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依托浙江省双碳数智平台,开展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总体设计,提出全省统一的指标体系、建设规范等。集中省级部门、地方、行业和企业力量,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导向,开发方法统一、数据可靠的全省通用产品碳足迹数据库。鼓励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具有地域代表性的行业、产品实景数据,并归集到省数据库。推动将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的核(复)查数据、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监测数据等归集到省数据库。鼓励已开展碳足迹核算相关企业,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数据归集到省数据库。支持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指标体系、建设规范,发布细分行业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并与省数据库贯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设区市、各有关单位)

4.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在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实现产品碳足迹数据核算、评价功能,以及产品碳标识认证、备案、发放、监督等全流程在线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5.实施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质量评价规则,强化多维度数据合理性分析、多来源数据交叉验证,并内嵌入省数据库,保证碳足迹数据可核算、可核查、可追溯。支持运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碳计量研究与应用,提升碳排放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等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的部门联合评议等制度,设置严格的数据迭代、优化流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三)积极推行碳标识认证

6.推动建立产品碳标识统一规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建设,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分阶段推进的方式,使用碳得分、碳等级等适宜的碳标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单位)

7.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支持具有碳标识需求的外贸企业、通过碳标识可为农产品实现增值和价值实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标识实践。鼓励已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的企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

(四)持续拓宽碳足迹、碳标识应用场景

8.挖掘生产全过程降碳潜力。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基础上,聚焦优化低(零)碳产业布局、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等需要,研究开发覆盖纺织、动力电池、电力电气、汽车、机电、船舶等重点行业的碳信息披露、低碳产业链识别、产品碳足迹数据综合分析等应用场景。支持高碳排放企业、外贸企业等对照自身产品碳足迹情况,推动企业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发现碳排放薄弱环节,挖掘企业自身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开发提供流程改造、产品升级、能源替代、管理优化等服务,助力低碳高质量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9.开发绿色消费场景。强化与“浙碳宝”平台互通,将居民使用碳标识产品纳入绿色低碳行为,给予碳积分和权益激励。落实有关涉及碳足迹管理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对碳足迹贴标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农林产品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大型商超、电商采销碳标识产品,畅通碳标识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10.推动金融采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评价与认证结果作为绿色金融、转型金融重要采信依据,优化绿色消费金融服务,为生产、销售、购买碳标识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五)加强推动区域互认与国际衔接

11.推动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互认。加强对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跟踪研究,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加强政策互通、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推进省碳足迹数据库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数据互认共享,推动碳足迹核算和碳标识认证的标准互认、结果互信、资源共享、监管互助,逐步推动碳标识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12.推动与国际衔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国际相关方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推动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支持具有国际市场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认证机构,主动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方法学研究、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核算规则、认证结果等的衔接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支持开展先行先试

13.支持行业碳标识先行先试。全面加强对双碳数智平台贯通及重点研究任务的技术指导和推进力度,加快在纺织品、动力电池、电力电气、电梯、造修船等行业开展碳足迹核算、碳标识实践,率先积累相应的方法学、实景数据,探索简约、具有实效、符合国家认证制度的碳标识。各地先行探索积累的实景数据,及时归集至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14.支持龙头企业先行先试。鼓励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率先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实景数据,并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碳标识相关标准制定和认证实施。支持龙头企业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的碳足迹管理,积累全链实景数据,采取行动降低供应链整体碳排放,推动绿色产业链与绿色供应链发展。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积累的实景数据等,及时归集至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资金支持

推动将碳足迹核算与评价、碳标识认证实施情况纳入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低(零)碳园区认定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多元投入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碳足迹碳标识重点任务、示范工程和能力建设。对开展碳足迹核算与评价、碳标识认证实施的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级相关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二)强化能力建设

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组建省级绿色双碳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碳足迹碳标识专家工作组,负责为全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碳足迹实景数据、碳排放因子的质量把控。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等组建全省碳足迹碳标识建设联盟,培育一批具备服务能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和管理平台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实景数据等按权限读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保护相关企业的碳足迹核算等数据信息,确保不泄露、不外传。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涉及碳足迹、碳标识的相关知识产权争议问题处理,积极引导、依法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建立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经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管理、国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碳足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整体部署、系统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可因地制宜推动落实碳足迹管理重点任务。

(二)强化宣传交流

组织产品碳足迹、碳标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积极发挥作用,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各地区、各行业以及重点企业的学习交流,鼓励开展合作研究、培训考察等活动。定期总结典型做法和创新成果,加快形成浙江经验并宣传推广。

附:《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重点产品清单》

浙江省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重点产品清单

产品
大类
序号
行业
大类
产品序号产品统计用产品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代码
1农林1天目笋农业产品/蔬菜及食用菌/蔬菜/养植蔬菜/竹笋0112011205
2仙居杨梅农业产品/水果及坚果/水果(园林水果)/其他水果/杨梅0116019909
3乳制饮品饮料、酒及酒精/软饮料/蛋白饮料/含乳饮料15200301
4生态低碳茶饮料、酒及酒精/精制茶及茶制品1521
2纺织服装5纺织品纺织产品17
6棉纺纺织产品/棉、化纤纺织及印染产品1701
7化纤纺织产品/棉、化纤纺织及印染产品 1701
8印染布纺织产品/棉、化纤纺织及印染产品1701
9丝绸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04
10纺织服装服装、鞋、帽18
3家具制造11木质家具制造家具及配件/木质家具210101
12竹家具制造家具及配件/竹家具210102
13藤家具制造 家具及配件/藤家具210103
 
14金属家具制造家具及配件/金属家具210104
15塑料家具制造家具及配件/塑料家具210105
4造纸16造纸纸及纸制品22
5化工17二氟甲烷(R3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机化学原料/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其他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2602059900
18四氟乙烷(R134a)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机化学原料/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其他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2602059900
19五氟乙烷(R12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机化学原料/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其他无环烃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2602059900
20绿色甲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机化学原料/无环醇及其衍生物/一元醇/精甲醇2602090101
6化学21化学肥料肥料制造/化学肥料2604
 
22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2605
7化学纤维23化学纤维化学纤维28
8橡胶制品24橡胶制品橡胶制品29
9塑料25塑料制品塑料制品、半成品及辅料/塑料制品3001
26再生塑料颗粒塑料半成品、辅料/塑料颗粒/再生塑料颗粒3002011000
10玻璃27玻璃及其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31
 
11水泥28水泥熟料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熟料及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310101
29铝酸盐水泥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熟料及水泥/水泥/专用水泥/铝酸盐水泥 3101020324
12钢铁30黑色金属材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32
31粗钢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粗钢3206
32不锈钢板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粗钢/不锈钢粗钢320614
33方管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钢材3208
34不锈钢无缝管黑色金属冶炼制造及压延产品/钢/无缝钢管/不锈钢无缝钢管32082074
 
35焊接钢管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钢材/焊接钢管320821
13金属36未锻轧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铝
 
3316
 
37铝制品金属制品34
 
38钢铁制品(铸件、 阀门、紧固件、管件)金属制品34
14通用设备39通用机械设备通用设备35
40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
 
通用设备/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3516
1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41绿色船舶制造交通运输设备37
 
42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设备/ 汽车/乘用车370501
43汽车零配件交通运输设备/机动车零部件及配件;汽车底盘车架、车身及其零配件3708
16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
44家用电器电气机械及器材39
 
45小型断路器电气机械及器材/配电或电器控制设备3907
17电池制造46动力电池电气机械及器材/电池及其零部件3913
 
47太阳能电池电气机械及器材/电池及其零部件/物理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39130501
48硅太阳能电池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池及其零部件/物理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硅太阳能电池3913050101
49砷化镓太阳能电池电器机械及器材/电池及其零部件/物理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砷化镓太阳能电池3913050102
18电工仪
器仪表
50电工器材仪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工仪器4103
 
51电能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电能表410301
19电力52电力电力和热力/发电及供电量4401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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