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 《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鄂林办生〔2025〕38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助力湖北“双碳”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指导有意愿的市县规范开展林业碳票工作,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推动湖北省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规范林业碳票开发与管理,特制定《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林业碳票作为林地林木碳减排量的凭证,其开发与管理对于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减排能力、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以下简称“鄂林碳票”)的项目开发、计量监测、备案签发、交易流转、质押融资、抵销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鄂林碳票开发不破坏现有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首要目标。
2.权属清晰。申请鄂林碳票的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晰,避免因产权纠纷影响碳票的有效性和权益分配。
3.科学规范。严格按照《鄂林碳票方法学》进行碳票开发与管理,确保碳减排量核算准确、流程合规。
4.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鄂林碳票的开发、交易与应用,促进林业碳汇资源优化配置。
5.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鄂林碳票开发与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相关术语定义
(一)鄂林碳票。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林地,按照《鄂林碳票方法学》进行计量监测,经行业主管部门核算、审定核查、备案签发后,确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林木生长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凭证。
(二)项目业主。拥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申请开发鄂林碳票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
(三)计量监测。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鄂林碳票项目的碳减排量进行测定、记录和分析的过程。
(四)备案签发。项目业主将鄂林碳票项目相关资料提交给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发鄂林碳票,并对碳减排量进行备案的行为。
(五)交易流转。鄂林碳票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买卖、转让等流通活动。
(六)质押融资。项目业主或其他持票人以鄂林碳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服务的行为。
(七)抵销应用。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活动主办方或个人通过购买鄂林碳票碳减排量,用于抵销自身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行为。
(八)项目开发机构。是依据《鄂林碳票方法学》对鄂林碳票项目进行开发,申请碳票项目碳减排量登记、编制项目碳减排量核算评估报告的主体。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辖区开发机构资质库。
(九)审定核查机构。是对碳票项目碳减排量进行审定核查的主体,市级审定核查机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和管理。
(十)运营机构。是负责鄂林碳票注册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专业化运营服务的机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碳票运营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鄂林碳票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方法学),统筹全省鄂林碳票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碳票相关工作;建立全省鄂林碳票信息数据库,汇集鄂林碳票开发与交易信息。省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加强对碳票开发的技术指导。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拟开发鄂林碳票前需向省林业局申请备案,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内鄂林碳票审定、签发、场景应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碳票相关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鄂林碳票项目申请、初审、公示,并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项目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鄂林碳票开发流程
(一)项目条件
1.林地要求
(1)林地现状为新造乔木林地或通过实施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措施实现固碳增汇的林地;
(2)单次申报面积不少于50亩;
(3)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
(4)符合《鄂林碳票方法学》(见附件)相关规定;
(5)已开发或拟申报林业碳普惠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中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国内外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鄂林碳票。
2.林木要求
林木生长健康状况良好,在申请碳票项目碳减排量产生期内未发生严重病虫害、火灾、人为滥砍滥伐和自然灾害。
3.项目计入期
指鄂林碳票项目规定的碳汇量计算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不超过20年。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内。项目寿命期限开始的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项目开始日期。
首次申请鄂林碳票项目的核算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项目业主申请当年的时间区间,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二)开发流程
1.项目筹备。项目业主确定项目实施范围,收集整理林地权属证明、森林资源数据、森林经营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开发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开发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计划、碳减排量测算方法、预期收益分配或委托服务协议等内容。
2.计量监测。项目开发机构依据《鄂林碳票方法学》,对项目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编制项目计量报告及核算报告,详细说明碳减排量的测算过程、结果及不确定性分析。
3.申请与受理。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鄂林碳票项目申请材料,包括计量报告、核算报告、林地权属证明、项目业主身份证明等,同时提交核实矢量数据和实际项目边界的报告。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鄂林碳票项目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内容包括:(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2)项目碳减排核算方法的正确性及数据准确性;(3)项目林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清晰性。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上报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4.审定核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委托审定核查机构开展项目审定核查工作,并出具鄂林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核查报告。
5.项目公示。通过审定核查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栏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6.碳票签发。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核查结果,批准制发鄂林碳票,同时上报给湖北省林业局统计汇总。运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票签发、登记,同步进行运营。
(三)碳票管理
1.鄂林碳票采用实名制,载明项目业主、碳票编号、核算期碳减排量、监测期、林地位置、项目面积、签发单位、签发日期等关键信息。
2.在鄂林碳票签发后5年内,项目边界范围内允许进行正常的森林经营活动,禁止商业性采伐。
3.鄂林碳票遗失、损毁等,可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
4.因项目边界调整或其它原因,可申请注销后重新签发,亦可根据需要申请权属变更。
五、鄂林碳票抵销
(一)抵销场景
鄂林碳票主要用于以下抵销场景: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大型活动碳中和;
3.义务植树替代履行;
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5.公众绿色激励获取;
6.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二)注销管理
用于抵销的鄂林碳票应当及时注销,不得重复使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注销台账。
(三)再次开发
在同一林地申请再次开发鄂林碳票,应在完成前一项目周期的碳票注销,并满足一定的森林生长恢复期(间隔期不少于5年)后,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申请与签发程序,重新开展项目开发工作,申请新的鄂林碳票。
六、鄂林碳票交易
碳票运营机构负责发布林业碳票交易信息,林业碳票持有人可以向运营机构申请将所持有的林业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林业碳票交易可采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可拆分碳减排量进行交易。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开拓鄂林碳票交易市场,拓宽交易渠道,提高交易效率,鼓励各市(州)间鄂林碳票的相互流通。
七、鄂林碳票质押融资
用于质押的鄂林碳票权属清晰,未被查封、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且在有效期内。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将鄂林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鼓励省内各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鄂林碳票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鄂林碳票融资主体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八、附则
本指南施行前已制定碳票管理办法的市(州)、县(市、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本指南印发后,各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发鄂林碳票,不再新增地方碳票管理办法。
附件:鄂林碳票方法学(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