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6〕384号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该项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红树林营造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优化项目管理机制,降低项目开发成本。对于符合有关方法学要求,且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红树林营造项目、滨海盐沼植被修复项目、海草床植被修复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交登记申请。对于合并申请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取得全部项目所有者的授权,并分别核算上述三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当任意一个被合并项目的项目所有者不再拥有对项目边界内海域或土地的所有权,或不再享有其使用权,合并申请项目的计入期结束。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平台注册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罗梦、孙艺珈
电话:(010)65645679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张欣、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85
(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郭义强、刘杰
电话:(010)66558394、(010)66558396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陈光程
电话:(0592)2195975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