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环大气〔2024〕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市碳普惠工作,规范碳普惠机制建设,根据《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福建省和厦门市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厦门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碳普惠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绿色生活、绿色公益、节能减排等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和价值化,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低碳绿色发展引导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交易、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建设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全民”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管理平台】建立厦门市碳普惠管理平台,开展方法学、减排场景管理,核证减排量签发、转移登记和消纳,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碳普惠宣传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碳普惠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碳普惠交易工作。
第六条【部门支撑】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基础,参与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开发和减排项目创建,提供减排量的消纳渠道,拓展碳信用的用途。鼓励探索开发建设基于各类场景的碳普惠应用程序,实现与碳普惠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七条【社会宣传】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鼓励引导减碳行为的政策措施与市场机制,推动全市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八条【方法学开发】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鼓励企业与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申报。优先选取具有广泛基础和数据支撑的低碳领域,重点鼓励开发突出本市地域特点的碳普惠方法学。
第九条【方法学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由方法学开发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材料完备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对通过技术审核的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可基于碳普惠机制建设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或由方法学开发主体提出修订申请,修订后的方法学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三章 碳普惠场景管理
第十一条【场景开发】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在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运行情况相关材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碳普惠场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场景内的消费者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场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碳普惠场景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场景实施】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负责采集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数据经量化后,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平台账户。
第十四条【数据安全】纳入碳普惠管理平台的场景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数字化经营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减排行为记录,有能力保护用户隐私安全,配合做好绿色行为数据采集、数据联通和数据管理工作,保障碳普惠场景下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可以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及其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
开发主体包括减排场景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运营主体指承担碳普惠应用程序建设与运维、减排量记录、减排量兑换与消纳的主体。
第十六条【项目信息公示】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碳普惠减排量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减排量申报】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碳普惠减排量申报。申报时应按要求提交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申报表,并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国内外其他碳普惠开发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十八条【减排量签发】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减排量核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核证。通过审核的项目减排量应予以备案,并通过碳普惠管理平台按需发放至减排场景开发主体碳账户、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碳账户或个人碳账户。
市生态环境局核证的碳普惠减排量必须是本办法公布后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量。
第五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减排量交易】核证减排量可通过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在碳普惠交易机构进行出售交易,交易遵循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也可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抵消或自愿碳注销。交易机制由相关碳普惠交易机构牵头制定,运营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自愿碳抵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优先使用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满足生产生活碳中和需求,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鼓励减排场景开发主体、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和参与主体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消纳】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自愿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二十二条【减排量注销】已用于交易或自愿抵消的碳普惠减排量,经碳普惠管理平台审核后对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
第六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不实的申报备案材料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碳普惠管理平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场景清单、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组织对碳普惠管理平台和应用平台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将碳普惠行为纳入各类评先评优参照依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为碳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碳普惠专项基金,保障厦门市碳普惠体系可持续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特定领域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指南。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减排量核算边界,便于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证,避免重复计算。
碳普惠场景: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碳普惠应用程序运营主体实施的可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核证备案的减排量。碳普惠减排量包括个人减排量与项目减排量。
碳普惠应用程序:是指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记录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下的减排量数据的系统平台。
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或碳信用的登记和管理。碳信用:是基于机构碳账户、个人碳账户减排量的累积情况形成的信用状况。
碳商城:是指碳减排量权益兑换的在线商城系统。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 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