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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环资规〔2026〕385号

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湘江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现将《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压实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降碳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验收,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等,对项目建设一致性、生产工艺适配性、用能设备符合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合规性,及节能降碳措施、有关替代方案与承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控等内容落实情况的验收。

第四条  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节能报告未明确分期建设,实际分阶段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阶段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同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移交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与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合并开展。

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节能审查机关分级参与验收工作,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参与验收;其余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参与验收。“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验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节能审查机关和节能管理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的,原则上节能审查机关和节能管理部门都应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

第六条  节能审查验收主要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方式。

资料查验主要是将有关验收材料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进行对比,检查其符合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相关内容开展现场核实验收。

第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范围原则上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及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总平面布置等。

(二)生产工艺。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方案等。

(三)用能设备。包括主要用能设备数量、规格及能效水平等。对于纳入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却未标注能效等级或能效标识无法识别的用能设备,应当核实厂家提供的效率检测报告或能效水平证明材料。

(四)能源计量器具。包括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数量、位置、精度,对于依据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的企业,其端系统建设情况同步纳入。

(五)节能降碳措施。包括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替代落实。包括煤耗替代、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等落实情况。

(七)相关承诺落实。包括使用绿电、绿证等承诺落实情况。

(八)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依据项目试运行(如有)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纳入节能审查验收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审查验收方案,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指南要求,对照第七条范围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邀请综合、工艺、电气类专家参与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并将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函、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等资料,按照审批权限于验收前5个工作日,转交至节能审查机关,节能审查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按时参与节能审查验收。

第十条  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由节能审查机关(“两高”项目含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根据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形成书面的节能审查验收意见,明确“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并与节能审查机关达成一致意见。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或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变更的决定,或未重新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其中,重大变动情形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

(四)节能审查验收基础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的,或基础资料、数据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的。

(五)项目煤耗替代、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等未按要求落实的,或绿电、绿证等承诺未落实的。

(六)项目存在其他与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符的情况。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验收工作组意见修改后的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参与验收的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存档回执。节能审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含以试运行名义长期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试行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应结合实施情况、全省节能降碳工作进展和国家新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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