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简称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补贴均在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申请资格】申请本办法扶持、补贴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经开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实际生产经营;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非法人企业(或机构);
3. 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 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先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应扶持政策。上级补助金额若小于经开区补贴金额,则经开区给予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政策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每年兑现的区级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经开区当年实际综合贡献。企业依本办法应获得的扶持资金因超出其当年实际综合贡献而未能兑现的,可顺延到其后连续不超过三年兑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重点用能设备更新项目】鼓励企业对重点用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于根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进行更新改造且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的项目,采用节能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补贴,采用先进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节能技改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合理高效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等措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产生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根据项目产生的实际年节能量,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标准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鼓励企业建设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满足GB17167要求的“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耗在线监测、管控,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需将能耗数据上传至政府数据平台。项目按照建设“能源管理中心”费用(不包含土建),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在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基础上增加碳管理平台,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投资不少于100万元,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对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标准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以新能源发电形式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不适用)。
第十条【新能源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建设新能源项目并进行消纳。
1. 鼓励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兆瓦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0.5元/瓦标准,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鼓励企业采用生物质、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 鼓励企业建设集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用于生产、生活热水的项目,日产60℃热水量不低于5吨。根据日产热水量,按照2000元/吨标准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 鼓励企业建设太阳能、风能、风光互补或日光照明等绿色照明系统项目。根据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氢能利用项目】
1. 鼓励企业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不超过15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贴,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车辆采购价格(不含税)30%,同一采购主体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加氢站。对于企业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不超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甲醇汽车推广项目】对于企业购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甲醇汽车的,给予30000元/辆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车辆金额的20%。
第十三条【污水原位再生项目】鼓励企业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日,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天津市颁布的相关再生水水质标准,用于区域景观、道路冲洗、绿化等再生水利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改造】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改造。通过节能主管部门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对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产生的审核费用及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产生的工程费给予补贴,其中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废旧物循环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循环化改造。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或废物减量化;鼓励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发展废旧塑料、废催化剂、废溶剂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再制造。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支持企业开展CCUS应用项目建设,探索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技术应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设施项目】支持企业在厂区内配置装机容量0.5兆瓦以上且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储能设施,实现能源高效利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绿电交易项目】鼓励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对于成功购买绿色电力并按季度上报绿电交易台账的企业,按照新增申请绿色电力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充电桩项目】鼓励建设充(换)电桩(站)项目。支持在企业内部、加油加气站、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有条件的区域增设充(换)电站。自用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5个,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经营性集中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5个,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元/千瓦标准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能源审计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通过初审且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合格的能源审计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于纳入强制能源审计名单的企业(重点用能单位),按其所产生费用的30%予以奖励,对于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按其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三年可以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首次取得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绿色技术推广】鼓励企业积极研发绿色先进技术,对于入选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入选《天津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奖励】对获得标识认证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项目实施地上建筑面积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1. 绿色建筑:满足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地上建筑面积2%、3%的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2. 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满足国家现行《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的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9%的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企业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满两年的公共建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1. 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0%(含)的,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2. 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可再生能源改造部分节能量占总节能量40%(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3.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增加5元。
4. 单个改造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鼓励企业建设超低能耗及以上建筑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协商减排】鼓励重点企业开展重污染天气污染物自主减排。对于主动开展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协商减排的企业,按照10万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排量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核算)。
第二十七条【重点行业绩效升级】鼓励企业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升级。鼓励企业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升级。对于重点行业(含典型行业)企业绩效评级为国家A级和国家引领性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绩效评级为国家B级、地方A级和地方引领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自获得以上奖励之日起连续三年保持国家A级和国家引领性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保持国家B级、地方A级和地方引领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氮氧化物减排】鼓励企业实施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对于实现氮氧化物减排,且减排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以核定减排量,按照10万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鼓励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项目。对于实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且减排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以核定减排量,按照5万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鼓励企业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对于通过源头替代、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实现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同步减排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新污染物治理】鼓励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新污染物治理。对于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开展投资改造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实现新污染物减排的,按照项目投资金额给予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企业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使用电动机械。在企业固定区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置换使用电动机械,且更换淘汰的燃油机械进行报废处理,每台给予电动机械购置款30%补贴,每台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监测监控设备】鼓励企业自愿安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企业自愿安装上述监控设备(除环评、排污许可及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的情形外),通过设备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至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平台,自动采样器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每套给予设备款30%补贴,每套设备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四条【新能源运输车辆】鼓励企业自主提高新能源运输车辆使用比例。除《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规定的9类典型行业企业以外的重点用车企业(日均用车20辆次以上),安装门禁系统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年度新能源运输车辆使用占比超过20%的,日均车次200辆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日均车次100辆次(含)以上200辆次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日均车次20辆次(含)以上100辆次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五条【无废工厂创建】鼓励企业对标评价指标,积极创建经开区“无废企业”。对于获得经开区“无废企业”的申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十六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重大的申请单位,按实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家申请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不超过3个年度。
第三十七条【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对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ESG报告发布】鼓励区域内企业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对于开展ESG报告发布并获得评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九条【申请受理】发展改革局负责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申请受理;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申请受理;生态环境局负责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申请受理。
第四十条【项目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管委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20〕6号)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保存至项目档案中,并作为该企业再次申请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不予支持】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不予支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
1. 申报材料不真实;
2. 同一项目已获得经开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3.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资金追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上报管委会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政策解释】本管理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0年6月9日发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