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6部门
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环函〔2025〕195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和数据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绿色竞争力,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落实。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2025年8月27日
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绿色竞争力,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分步骤建设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全产业链绿色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7年,基本建立覆盖原材料获取、产品制造、分销运输、使用和废弃回收等环节的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符合国家要求、与国际规则衔接的广东省碳足迹核算技术规范,完成2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初步建立本地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和分级管理制度,广东碳标签管理更加规范,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方法与应用实现粤港澳互信互认,出口产品绿色竞争力不断提升。
到2030年,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完成5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建成具有广东特色的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重点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持续丰富,影响力持续扩大,有力支撑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
1.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技术规范。参考国家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衔接国际规则,优先选择广东主要出口产品、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等,组织编制产品碳足迹技术规范,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的范围、碳足迹因子取值、数据质量及报告编制要求等内容。结合国际规则变化和发展、技术规范实际应用情况以及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综合选取市场需求急迫和质量高的技术规范转化为团体标准,鼓励推荐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广东省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在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技术框架下,搭建与国际接轨的广东省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涵盖广东重点工业行业基础能源和基础原材料产品、基础交通运输过程、广东特色农产品等碳足迹因子。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报送产品碳足迹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服务平台,为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根据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围绕电池、光伏、海上风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纺织、钢铁、铝、陶瓷、家具等产品,支持一批重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深化完善广东碳标签机制和管理体系,规范广东碳标签申请、发放、报告和核查等相关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开展锂电池和电子电器(空调)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按照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目录,探索推动目录内广东特色产品的碳足迹标识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5.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广东省碳足迹分级管理和评定技术规范,分批提出碳足迹分级评定产品目录,探索推出产品碳足迹等级标签。依据产品碳足迹等级,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采购、税收优惠政策,指导企业对标先进水平,识别生产和流通过程中能耗和碳排放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依托相关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引导企业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前提下,集中、规范披露产品碳足迹信息。鼓励企业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自愿披露经核查的产品碳足迹结果与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重点地区碳足迹试点示范。鼓励工作基础好、产业集中度高、降碳潜力大的地市开展碳足迹试点,针对地区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重点围绕因子数据库(集)、核算评价、分级评定、认证试点、应用场景、规则互认、碳市场机制协同联动等方面,率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地市落实)
8.探索推动碳成本传导与披露。聚焦钢铁等受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影响显著的重点行业,研究推动碳足迹体系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有机衔接。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建立产业链上下游碳成本传导机制,协助出口企业获得本地碳成本抵扣,降低企业应对碳壁垒负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和拓展产品碳足迹推广应用场景
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作用,将产品碳足迹列入贷款和融资主体绿色低碳水平评价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采信企业碳足迹披露信息,推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和投融资活动碳足迹披露示范,并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适时将碳足迹纳入政府采购要求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纺织品、电子信息、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家具等消费品为重点,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主动展示广东碳标签。将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行为纳入碳普惠机制,鼓励绿色消费。探索在“两新”工作中加大对达到碳足迹较低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全运会等重大活动的特许经营商品开展碳足迹核算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将碳足迹纳入产业绿色发展体系。将碳足迹管理纳入省级零碳园区建设要求,鼓励和指导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发挥链主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碳足迹工作,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推动全产业链绿色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推动产品碳足迹跨境互信
12.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持续跟踪广东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涉碳贸易政策和规则的发展变化趋势,加强对我省重点行业的影响分析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应对策略,为出口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更好服务企业应对国际绿色贸易规则,把握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主动。(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积极推动碳足迹粤港澳互信互认。在粤港碳标签互认合作基础上,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产品碳足迹互信互认机制,推动在碳足迹核算评价方法、碳足迹因子、分级评定和应用场景等方面逐步实现互信共享,选取典型产品开展互认示范。组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联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湾区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港澳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沟通对接,推动与友好省州以及“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有关碳足迹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由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碳足迹联盟,在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因子数据库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主要贸易伙伴开展合作示范,逐步建立碳足迹互认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
15.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服务能力。面向重点行业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和相关政策宣贯,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广东碳标签专业委员会,逐步壮大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支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鼓励省内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成为国际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推动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平台相关数据相互校验、互为补充。强化监测、计量和统计技术在产品碳足迹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数据安全意识,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流通监管,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法管理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和数据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省级相关部门强化分工落实,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构建我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各地市因地制宜推动落实碳足迹管理重点任务,建立本地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碳足迹工作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推动产品碳足迹在全社会多领域的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