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六部门
关于印发《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环发〔2024〕31 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数据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太原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4〕30号),加快建立我省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能源局、省数据局制定了《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太原海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数据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快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推进碳达峰山西行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和落实产品碳足迹核算、标识认证、分级管理和信息批露等制度,加强我省产品碳足迹管理,推动开展碳足迹核算、标识认证、应用场景开发和国际合作交流,提高重点行业、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助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和美丽山西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
1. 积极参与碳足迹核算和分级管理规则制定。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钢铁、电解铝、水泥、氢、石灰、玻璃、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鼓励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有关机构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制工作。对于未纳入国家重点产品的本省重点产品,鼓励按照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核算规则团体标准,争取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我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核算及评价,努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参与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鼓励我省链主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立足我省产业特点,在依法合规、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收集整理基础能源、重点产品、出口产品、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数据资源,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充实完善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落实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动我省相关重点产品纳入产品碳足迹认证目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参与)
4. 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逐步开展碳足迹信息披露。(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
5. 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相关评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服务和授信管理。鼓励太原市、长治市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率先开展相关探索。(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和太原市、长治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重点行业和产品开展碳足迹管理
7. 探索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试点。聚焦我省优势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出口重点产品等,引导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足迹数据报送、规则制定、标识认证、国际交流等工作,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优势产业企业、重点出口产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试点建设,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开展特色产品、重点产品和出口产品的碳足迹因子研究,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并争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收集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等工作,逐步加强产品供应链碳足迹管理,推进碳足迹信息披露,提升自身绿色低碳竞争力,增加绿色消费产品供给,实现产业链和供应链绿色低碳化。(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落实)
8. 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碳足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相关规定,鼓励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和汽车等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支持公共采购、公众消费、绿色出行和碳普惠场景中优先采购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推动加快形成绿色生活习惯和消费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
9. 加强产品碳足迹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碳足迹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加大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发展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培育碳足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建设山西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及标识发放等一体化、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并加强合作交流。加强认证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机构参与)
11. 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落实国家强化碳足迹数据质量要求,强化大数据、监测、计量和统计技术在产品碳足迹工作中的应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和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建设山西省碳计量中心,开展碳足迹碳因子数据库研究,为我省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碳足迹智能计量器具研制与应用,落实国家关于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推进产品碳足迹交流合作。跟踪研判全球主要经济体涉碳贸易政策和国际产品碳足迹相关规则发展趋势,关注我省优势产品和重点行业企业诉求,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机构等积极开展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制修订、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等交流合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深入研究碳足迹领域相关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推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建立我省碳足迹管理体系。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分工落实,主动作为,加强对行业、企业指导,推进本领域碳足迹相关工作;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碳足迹管理工作,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方案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解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加大碳足迹工作宣传力度,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加强产品碳足迹科普和社会认同,宣传产品碳足迹管理的优秀实践案例和综合效益,探索形成山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