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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基〔2025〕5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30日

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防范林业碳汇资源开发风险,促进林业碳汇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林业碳汇资源是指全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各类减排机制规定,可用于开发碳汇项目的林地、草地、湿地碳汇资源。

第三条 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林业碳汇政策、发展规划及地方技术规范、标准等。省林业局负责综合运用现有项目资金渠道组织开展林业碳汇资源监测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指导林业碳汇开发与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林业碳汇宣传培训及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林业碳汇成效评估工作。

市州林业局会同市州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林业碳汇发展规划。市州林业局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汇资源监测与培育保护,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利用与风险防范等,对辖区内林业碳汇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适时调度上报林业碳汇工作情况。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业碳汇资源监测,具体组织实施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活动,及时跟踪查询并上报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情况,具体落实林业碳汇项目开发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处置风险事件,按要求使用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更新林业碳汇资源、林业碳汇项目等相关内容信息。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林业碳汇资源的培育、保护和项目开发活动,逐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林业碳汇资源应用体系,实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

第二章 监测规划

第六条 省林业局组织编制全省林业碳汇资源发展利用规划,建立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监测和动态更新评价机制。

第七条 省林业局组织建立由林业碳汇资源库、项目库、档案库、专家库等组成的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指导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林业碳汇资源、林业碳汇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业碳汇资源监测和数据入库、动态更新工作,工作成果纳入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管理。

加强与本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编制辖区林业碳汇资源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林业碳汇资源保护利用空间,确定发展目标,制定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发展措施。制定并实施区域年度计划。

第三章 培育保护

第九条 省林业局指导监督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开展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与保护,提升林业固碳能力。

(一)应通过人工造林(更新)、封山(沙)育林、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措施提升林地固碳能力。

(二)应通过人工种草、草原改良等措施提升草地固碳能力。

(三)应通过湿地保护与修复措施提升湿地固碳能力。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经营主体开展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与保护工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将林业碳汇资源纳入森林保险范围。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

(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

(二)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林业碳汇项目。

(三)湘林碳票项目。

(四)其他林业碳汇项目。

优先支持申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有序推动湘林碳票项目发展,严格审慎开发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指导全省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设计、入库、备案、交易等工作,通过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与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林业碳汇开发项目的监督,对林业碳汇项目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优化配置建议,对以开发林业碳汇项目为名,实为圈定、控制、侵占林业碳汇资源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林业碳汇资源权益人。

督促指导成功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国家或我省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签订项目开发、资源流转、利益分配等协议,明确各参与方的责、权、利,保障林权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探索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生态补偿、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林业碳汇资产质押融资产品、碳债券、碳基金、碳保险、碳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林业碳汇收储、交易、融资等,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组织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碳汇资源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林业碳汇相关信息,加大林业碳汇工作宣传力度,提升林业碳汇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林业碳汇管理培训,提升林业碳汇管理与开发队伍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保密安全制度与项目开发利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碳汇资源敏感数据管理,监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主体切实履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林业碳汇专家库,为林业碳汇资源管理、项目开发、评估等提供技术咨询、评审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林业碳汇档案资料纳入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包括林业碳汇资源监测、培育与保护数据,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及监测评估数据等。

第二十三条 林业碳汇资源管理等相关人员有泄露涉密林业碳汇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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