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翔区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翔区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翔政规〔2026〕4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翔区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翔区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临翔区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临翔区林草碳汇资源优势,推动全民参与生态保护与碳汇价值转化,构建林草碳普惠长效机制,规范林草碳汇开发、公众低碳行为量化,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双碳”目标达成,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 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1 号)、《云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云政发〔2022〕45号)等政策文件,根据《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省级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5〕98号)要求,结合临翔区林草碳汇资源禀赋及低碳发展需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翔区行政区域内林草碳普惠项目设计和实施、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和消纳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及相关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增汇,政府引领、市场导向,公益普惠、公众参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碳普惠是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
林草碳普惠是一种基于项目的碳普惠机制,将林草(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通过特定人为活动所产生的碳汇增量,按照科学方法学进行量化、核证后,转化为可交易、可消纳的“碳信用”产品,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林草碳汇价值开发、转化和消纳,助力生态系统碳汇巩固提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开展林草领域减排增汇活动,申请林草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林草碳普惠减排量交易和消纳。
第二章 碳普惠项目开发与管理
第七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普惠性、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项目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三)符合采用的方法学;
(四)已申报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碳汇项目的,不得重复申请林草碳普惠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已公布的相关方法学。目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云南省天然商品林保护碳普惠方法学》《云南绿化美化碳普惠方法学》3个方法学适用于本办法。
第九条 项目边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林草资源权属所有者、获得林草资源权属所有者授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方法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林草碳普惠项目监测与减排量核算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核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与减排量登记的,应提交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表、监测核算报告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向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区林业和草原局对项目业主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对监测核算报告进行评审和核查,并出具林业碳普惠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审定核查通过后,项目业主向临翔区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申请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服务平台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与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计入期内,项目业主可提交项目撤销申请表,申请撤销项目,撤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收益由项目业主与林权所有者约定分配。
第三章 碳普惠交易
第十五条 林草碳普惠交易产品为林草碳普惠减排量。区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碳普惠减排量、林业碳票等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六条 林草碳普惠交易可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线上及线下交易。
线上交易:购买方完成区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后,可按照平台交易规则自主开展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申购、交易操作。交易全程留痕、可追溯,交易完成后,由平台运营机构依规核发交易凭证。
线下交易:购买方因大宗交易等合规需求开展线下交易的,须严格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原则,买卖双方签订书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数量、价款及履约要求等。线下交易完成后,由平台运营机构统一核发交易凭证。
所有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虚假交易、重复交易、违规转让等行为。全部线上、线下交易的资料、交易凭证、主体信息、成交记录等台账数据,由区林草主管部门统一归集、存档、动态监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监督核查,确保交易真实、唯一、合规、可追溯。
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林草碳普惠产品的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确定。
第十八条 临翔区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应及时根据交易情况更新各交易主体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的持有数量、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主动购买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积极打造 “碳汇+大型活动”“碳汇+义务植树”“碳汇+生态司法”“碳汇+旅游”“碳汇+工业消纳”等多元化绿色低碳应用场景。具体消纳标准建议为:大型活动按每人每天消纳0.05~0.2tCO₂e减排量执行,义务植树按每株抵消1tCO₂e减排量执行;若造成森林蓄积量毁坏,每1m³建议抵消不低于0.4tCO₂e减排量(具体数值结合树种实际核算)。同时,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针对林业碳票产品开展质押贷款、价值保险、债券发行等绿色金融业务,助力林草碳汇价值实现。
第二十条 已用于碳抵消的林草碳普惠减排量不可重复使用,应及时由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机构予以核销,并及时公开有关核销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草碳普惠项目运营和管理机构、项目业主等相关参与方接受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临翔区林草碳普惠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在项目设计文件与核算报告编制、减排量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交易主体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违反规章制度的方式哄抬物价或扰乱临翔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林草主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林草碳普惠监督管理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