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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鄂环发〔2026〕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能源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湖北省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

2026年3月3日

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面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湖北省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运用政策引导、商业激励和市场交易等方式,带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降碳增汇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条 碳普惠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健全以激励公众绿色低碳行为为主、以减排项目为辅的碳普惠管理体系,避免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复或冲突。

第四条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是全省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碳普惠相关政策;

(二)组建碳普惠专家组;

(三)建设湖北省碳普惠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平台”);

(四)组织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征集、编制、发布等;

(五)登记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监督管理碳积分等;

(六)指导各市州开展碳普惠工作;

(七)其他有关碳普惠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本领域碳普惠管理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方法学申报、预审减排量、对接减排数据等。

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碳普惠创新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公信力及相关资质的支撑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撑机构负责组织碳普惠方法学和减排量技术评估,建设和运营碳普惠平台和减排量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碳普惠平台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各类主体提供碳账户开立,低碳行为记录,减排量登记、划转、注销,碳积分管理等服务。

交易平台提供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结算及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六条 探索跨区域碳普惠合作机制,推动碳普惠平台共建、方法学互认、减排量互通。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七条 方法学分为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两类。

减排场景方法学应当选取典型的低碳消费、低碳生活场景,且具有广泛应用基础和数据支撑,有利于引导社区、家庭和个人自愿践行绿色低碳行为。

减排项目方法学应当选取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项目,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八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发方法学。

各类主体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发方法学,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方法学申请表、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方法学应当规范编写,规定适用条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确定监测方法,提出减排量核查要求,明确可申请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等,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重复。

第九条 方法学应当开展技术评估。通过技术评估的方法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优先支持具有普惠性、可量化性、额外性的方法学。鼓励实施效果良好、数据基础扎实、具有推广价值的市州方法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业发展特征、碳普惠运行情况等因素组织方法学修订、废止。

第三章 碳普惠减排量与碳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方法学适用条件的个人和项目业主可作为开发主体。开发主体应当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碳账户。

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开发减排量。

第十二条 减排量应当依据方法学进行核算。其中,减排场景的减排量由碳普惠平台进行核算,减排项目的减排量由项目业主出具核算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项目业主开发减排量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核查机构进行减排量核查。核查机构应当依据方法学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对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应当通过碳普惠平台公示减排场景或减排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项目业主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减排量登记申请表、核算报告、核查报告、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项目业主应当承诺不重复申报减排量,不得从绿电、绿证等交易中重复获益。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业主的减排量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通过技术评估的减排量,应当予以公开,并在碳普惠平台登记。

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由碳普惠平台根据核算结果登记至个人碳账户。

碳普惠平台记录的信息是判断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广泛参与性或者明显减排成效,但因监测技术、核算方法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准确量化登记减排量的场景,碳普惠平台可依据相关规则将个人在该场景下的碳普惠活动核算为碳积分。

碳积分不可转让、交易,可在碳普惠平台的商城或指定渠道兑换商品、服务等。碳积分一经兑换,由碳普惠平台予以注销,不得重复使用。碳积分核算、兑换和注销规则由碳普惠平台另行制定并公布。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参与商城建设,拓展碳积分兑换渠道。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与消纳

第十六条 交易产品为碳普惠减排量(简称“HBCER”)。交易方式采取定价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后,可参与减排量交易。

第十八条 减排量可用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抵销、大型活动碳中和、自愿注销、商业激励等。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抵销规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自愿购买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十九条 各类主体在注销减排量前,应当向碳普惠平台提出申请。碳普惠平台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支撑机构、开发主体、核查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不实、有重大错误核查报告及评估结果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碳普惠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碳普惠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ₛ)、全氟化碳(PFCₛ)、六氟化硫(SF₆)和三氟化氮(NF₃)。

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特定领域减排场景和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与核查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学核算核查和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或“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

碳积分,是指个人通过参与碳普惠活动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根据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及相关核算规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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