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环保大气〔2025〕1 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 2024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
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 年 10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测算和征求意见,结合福建碳市场试点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2024 年度福建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 9 大行业中,2021 至 2023 年度任意一年年排放二氧化碳 1.3 万吨及以上(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企业不纳入福建碳市场管理,但含自备电厂的非发电行业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福建碳市场管理。
二、配额总量与构成
配额总量由项目(含既有与新增项目)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两部分构成。其中,项目配额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市场调节配额为项目配额总量的 5%,用于市场灵活调节。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4 年度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
(一)基准线法
1. 覆盖范围
电力(电网)、建材(平板玻璃)、化工(以二氧化硅为主营产品)、民航(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行业,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新增项目投产满 12 个月后纳入配额管理。
2.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行业基准值×产量
(二)历史强度法
1. 覆盖范围
有色(铜冶炼)、钢铁(独立炼钢厂、压延加工企业)、化工(除主营产品为二氧化硅外)、石化(原油加工和乙烯)、造纸(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民航(机场)、陶瓷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对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的行业,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新增项目投产满 24 个月后纳入配额管理。
2. 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历史强度值×减排系数×产量
3.历史强度值取值
历史强度值为近三年(2021-2023 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历史年度中某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则剔除该年度数据,以剩余两个年度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历史年度中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强度值比较超过±20%及以上的,不剔除任何年度数据,仍取近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为历史强度值。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设置配额缺口比例上限。配额缺口比例上限为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年度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 80%时,其应发配额量等于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 80%;当大于等于 80%时,其应发配额量等于核定配额量。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若因产品品种或产品结构等变化,导致当年度出现配额盈余(或缺口)过大的,对配额盈余(或缺口)比例设置 4 档最高限值(见下表),超过比例部分的配额盈余(或缺口)无效。
| 序号 | 重点排放单位当年度经核查排放量 | 配额盈余(或缺口)比例上限 |
| 1 | <10 万吨 | 10% |
| 2 | 10 万吨≤实际排放量<100 万吨 | 8% |
| 3 | 100 万吨≤实际排放量<300 万吨 | 5% |
| 4 | ≥300 万吨 | 3% |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与年度配额相差±20 万吨及以上的,按 20 万吨的差额核定年度配额。
五、其他事项
(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必要时通过拍卖等方式向市场投放,具体事宜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通知。履约期结束后,由福建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将剩余的市场调节配额注销。具体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附件:2024 年度分行业配额计算方法


